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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條件及流程
1、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采取認定制,依托單位組建運行符合條件后申請認定。支持高校院所、企業聯合共建市實驗室或市技術創新中心。
2、申請認定市實驗室的依托單位建有運行1年以上的省重點實驗室等省級科技創新基地,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蚌埠市內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從事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研究方向和領域符合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規劃,具有明顯的優勢或特色。
(三)研究實力強,在本領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擔國家和省級重大科研任務,開展的學術研究代表省內學科領域最高水平。
(四)具有領軍人才和結構合理的科研人才隊伍,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包括相對獨立的物理空間;具有一定的資金籌措能力。
(五)具備創建安徽省實驗室的基礎和潛力。
3、申請認定市技術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建有運行1年以上的省級技術創新平臺,并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蚌埠市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管理層創新意識強,具有國內或行業公認的技術創新最高水平和科研團隊,具有廣泛聯合產學研各方、整合創新資源、形成技術創新合作網絡的顯著優勢和能力。
(三)擁有相關領域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高水平技術成果并應用;能為技術創新活動提供持續投入,具有較強的資金自籌能力,年度研發投入強度明顯高于同行業企業。
(四)擁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和具備一定物理空間及規模的技術開發試驗場地,投入使用效率和效益顯著。
(五)具備創建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的基礎和潛力。
4、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符合認定條件的單位提出申請意向,按要求組織編制市實驗室或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可行性方案,報市科技局。市實驗室可行性方案提出實驗室的研究領域或方向、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等,市技術創新中心可行性方案提出中心的技術領域和方向、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建設模式和保障措施等。
(二)可行性論證。市科技局組織相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對申請認定的市實驗室或市技術創新中心進行現場考察,組織進行可行性方案咨詢論證,提出專家論證意見。
(三)認定。對通過咨詢論證的市實驗室或市技術創新中心,市科技局報市推進實驗室和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予以認定。認定的市實驗室統一命名為“×××(學科領域名)蚌埠市實驗室”,認定的市技術創新中心統一命名為“×××(學科領域名)蚌埠市技術創新中心”。
(四)編制任務書。經認定的市實驗室或市技術創新中心實行目標管理,依托單位在可行性方案基礎上,編制《蚌埠市實驗室建設目標任務書》或《蚌埠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目標任務書》,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簽訂實施。
二、扶持措施
發揮政府支持基礎性、前沿性研究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的引導作用,加強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建設運行期間的穩定支持,對新認定的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已認定的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每年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穩定運行經費支持。市實驗室要加強與學科發展和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緊密結合,促進開放共享。市技術創新中心要強化企業主體作用,吸引各方力量參與建設管理,通過打造創新資源集聚、組織運行開放、治理結構多元的創新基地,促進產業技術創新和區域創新發展有機融合,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考核標準
1、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實行年度報告、統計監測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和統計監測結果將作為后續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每年對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總結,編寫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在每年2月底前報送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對認定的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進行定期評估、動態管理,每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在評估期內被認定為安徽省實驗室或安徽省技術創新中心的,不再參加評估。
3、市實驗室定期評估主要對科研能力建設和近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人才隊伍建設、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市技術創新中心定期評估主要對近3年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包括:技術創新水平、人才隊伍建設、高端成果轉化、行業引領帶動、推動地方發展、運行管理機制等。評估結果分為“A”、“B”、“C”三個等次,獲“A”和“B”等次的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在下一評估期內分別給予穩定資金支持,用于開展科研、人才培養、成果轉化和績效獎勵等運行保障;對評估結果為“C”等次的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給予1年整改期。整改不通過、或不參加評估的,不再列入市實驗室和市技術創新中心序列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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