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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申請了!2022年襄陽市級孵化器認定申報條件是怎樣的?申報流程包括哪些?申報時間是截止到什么時候?認定扶持獎補政策是怎樣的?有需要的可以免費咨詢小編為你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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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陽市級孵化器認定申報條件
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綜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4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占場地總面積的75%以上。
具有一定數量的在孵企業,在孵企業工商注冊地應在孵化器內。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2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
年均畢業企業數不低于在孵企業總數的5%或累計畢業企業數達5家以上。
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15%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正在申報知識產權。
孵化器自有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并有固定的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按市科技局要求上報統計數據,且數據真實、完整。
襄陽市級孵化器認定申報流程
項目申報。項目一律通過“漢江科聯網”進行申報。登錄平臺,點擊“快捷應用-孵化器-我要申報-孵化器認定”進行申報,填報過程如果暫存,無需重新申報,在我的辦理-孵化器認定中繼續修改填報。首次登錄的單位需要先注冊。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項目申報信息。
申報推薦。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要對照申報條件認真審核把關,完成網上推薦,并將加蓋公章的推薦函上傳至漢江科聯網。
襄陽市級孵化器認定申報時間
企業網上申報時間為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24:00,轄區推薦時間9月16日18:00止,逾期不予受理。
襄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發展步伐,不斷提高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創業孵化能力與管理水平,營造有利于科技型創業企業成長的良好環境,根據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區〔2018〕300號)、湖北省科技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的通知》(鄂科技通〔2011〕111號)和中共襄陽市委 襄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襄發〔2020〕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科技型創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是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孵化器的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市場化、社會化”的發展方向,構建“專業孵化+創業導師+天使投資”的孵化模式,增強孵化器的增值服務功能,提高孵化器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三條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創業企業(以下簡稱在孵企業)為服務對象,通過開展創業培訓、輔導、咨詢,提供研發、試制、經營的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在孵企業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長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四條市科技局和各縣(市、區)科技(科經)局、高新區科技局負責對本市及轄區內孵化器進行業務指導。市科技局負責市級孵化器認定工作,并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國家級、省級孵化器申報。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市級孵化器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實際注冊并運營滿1年。
2.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綜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4000平方米,專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場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占場地總面積的75%以上。
3.具有一定數量的在孵企業,在孵企業工商注冊地應在孵化器內。綜合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20家,專業孵化器在孵企業總數不低于15家。
4.年均畢業企業數不低于在孵企業總數的5%或累計畢業企業數達5家以上。
5.孵化器中的在孵企業應有15%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正在申報知識產權。
6.孵化器自有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不少于100萬元,并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了正常的業務聯系。
7.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80%以上,并有固定的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8.按市科技局要求上報統計數據,且數據真實、完整。
第六條 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5%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
第七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3.連續2年累計營業總收入超過700萬元或上年營業總收入超過4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九條 市級孵化器認定程序:
(一)申請。申報主體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向屬地科技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初審。屬地科技部門對申報企業運營狀態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薦意見。
(三)評審。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初審和實地考察評審。
(四)認定。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情況,經公示和行政決策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進行發文認定。
第十條申請認定市級孵化器須提交以下文件:
1.《襄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申報書》;
2.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代碼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孵化器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4)擁有孵化資金、或種子資金的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如存款證明、設立或借用孵化資金的文件等);
(5)主要在孵企業、畢業企業名單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6)申報專業孵化器,需附專業技術平臺或中試基地主要設備清單(包括設備名稱、用途和單價等);
(7)孵化器機構設置與相關管理的章程性文件復印件;
(8)其他佐證材料。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科技部門應堅持正確導向、強化目標管理、推動體制創新,把發展孵化器事業作為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內容,探索和推動持股孵化及市場化運行機制,引領孵化器的創新發展。根據各地產業發展特色,鼓勵發展專業孵化器。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開展考核評價工作,并進行動態管理,對連續2次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
第十三條 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發生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認定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報告。經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不符合本辦法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四條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孵化器評審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同一主體不得重復申報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襄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襄科業[2014]37號)同時廢止。